(2017)辽0211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吕丰明其他案由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吕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1行审54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法定代表人王晋良,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康文奇,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永峻,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甘井子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吕丰明,男,汉族。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6年11月1日针对被执行人吕丰明作出了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2,310元;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2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22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决定书于2016年11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无果后,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2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群审 判 员 刘丽娜代理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