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燕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468号原告:王燕,女,汉族,1988年7月16日生,工人,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迪,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以北、渤海十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01796160。负责人安晋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照,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燕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燕减少诉讼请求至20000元。2017年8月25日,原告王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燕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燕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