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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锐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239号原告:王锐(曾用名杨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法定代表人:张刚,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诉讼代表人:郑小庆,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王锐于2018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