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行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韩玉荣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玉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行终48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玉荣,女,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被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刘跃林,男,该局局长。被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乜兰宁,女,该局局长。上诉人韩玉荣因认为侵犯人身权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行初2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玉荣上诉称,其申请公开第一次投诉进行现场检查会谈记录以及第二次投诉进行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被上诉人答复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是违法的。根据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检查过程中制作相关信息并留存,被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说明其没有按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案受理条件。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行初268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唐山保监分局已明确告知其不存在的信息,并履行了说明义务。因此,上诉人的申请系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的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欣刚审判员 沈荣进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