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广东与刘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东,刘康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014号原告:陈广东,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刘康军,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东诉被告刘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广东于2017年7月20日下午3时开庭时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广东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计1217元,由陈广东负担。审判员 饶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炳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