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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广东与刘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东,刘康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014号原告:陈广东,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刘康军,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东诉被告刘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广东于2017年7月20日下午3时开庭时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广东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计1217元,由陈广东负担。审判员  饶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炳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