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7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任航与吴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航,吴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7165号原告:任航,男,199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吴磊磊,男,199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任航与被告吴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3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4日,被告用原告的学生证及身份证,以原告的名义在网上“名校贷”贷款30000元,并承诺按月及时还款,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没有及时还款,原告无奈向平度市公安局报警,在给公安局的主持下,被告为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款18265元的事实,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还款4955元,余款13310元拒付。综上,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据相关法律具状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吴磊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吴磊磊欠原告任航本金及利息共计13810元,被告吴磊磊2017年8月25日前向原告任航给付2280元;余款11530元,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以上均由被告吴磊磊将款项汇入原告任航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账号为:62×××76)。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吴磊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灿书 记 员 仲伟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