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铁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铁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铁墩,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居住地天津市河东区。2016年1月17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液化气)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2月21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辩护人冉祥林,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铁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璐、邓衍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铁墩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邓铁墩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牌照号为津J×××××的五菱之光牌汽车,从本市河东区广宁路沿快速路行至本市南开区体育中心菜市场门,在销售液化石油气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其所驾驶的牌照号为津J×××××的五菱之光牌汽车一辆(已发还)、疑似液化石油气共计13个。经鉴定,从检材中检出丙烷、二甲醚等液化石油气成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邓铁墩,并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铁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铁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邓铁墩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牌照号为津J×××××的五菱之光牌汽车,从本市河东区广宁路沿快速路行至本市南开区体育中心菜市场门,在销售液化石油气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其所驾驶的牌照号为津J×××××的五菱之光牌汽车一辆(已发还)、疑似液化石油气罐共计13个,内含液化石油气277.7公斤。经鉴定,从检材中检出丙烷、二甲醚等液化石油气成分。现被查获的液化石油气罐及内含气体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邓铁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前科材料,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驾驶车辆及液化石油气罐的照片,涉案机动车信息及涉案人员的身份户籍证明;证人李某1的证言;车辆行驶的视频资料;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持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家庭条件艰苦、法律意识淡薄,且没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希望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铁墩在未取得运输许可证的前提下,驾驶装载液化气罐的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邓铁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建议判处被告人邓铁墩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邓铁墩并非初犯、偶犯,其曾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处罚,但不思悔改,再犯本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铁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计8天。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孙慧君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晨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