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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恢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书平申请恢复执行向罗毅、阮光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平,向罗毅,阮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恢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书平,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莘县。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向罗毅,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阮光丽,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赵书平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07)井研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向罗毅、阮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罗毅、阮光丽尚欠赵书平借款本金122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离开户籍地外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