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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子山、荣成市人和镇金盛石材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山,荣成市人和镇金盛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66-1号申请执行人张子山,男,196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金盛石材厂,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宋家庄村。申请执行人张子山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金盛石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6]第33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支付尚欠工资50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6]第336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金盛石材厂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