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兆兰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兰,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698号原告:张兆兰,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吐鲁番市。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十堰市山西路8A号。法定代表人:刘雁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飞,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材料员,现住:吐鲁番市。原告张兆兰诉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张兆兰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兆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88元,减半收取2525.44元,由原告张兆兰负担。审判员 范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