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晓萍、夏丽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晓萍,夏丽华,夏鸿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监6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晓萍,女,汉族,1970年2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夏丽华,女,汉族,1963年8月13日生,住江苏省金坛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鸿泉,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二审上诉人王晓萍与二审被上诉人夏丽华、夏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对该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昶审判员 龙小毛审判员 王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