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02执恢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人江雪与被执行人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雪,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雪,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锦州市消防局文职雇员,住丹东市。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江雪与被执行人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古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卫东名下的辽GXXX**、辽GXXX**、辽GX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彬人民陪审员  卞涛人民陪审员  何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