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耿莲芝、张俊菲等与李春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莲芝,张俊菲,李春泰,刘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783号原告:耿莲芝,女,195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张俊菲,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宾,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李春泰,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刘秀花,女,1969年8月13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莲芝、张俊菲与被告李春泰、刘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耿莲芝、张俊菲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其仍不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翟艳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安 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