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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耿莲芝、张俊菲等与李春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莲芝,张俊菲,李春泰,刘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783号原告:耿莲芝,女,195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张俊菲,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宾,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李春泰,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刘秀花,女,1969年8月13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莲芝、张俊菲与被告李春泰、刘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耿莲芝、张俊菲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其仍不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翟艳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安 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