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529号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5016167OR,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学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颍,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奎建,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以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冰倩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