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晏少兵与被执行人达县景市镇井塘河煤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少兵,达县景市镇井塘河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26号申请人晏少兵,男,生于1971年10月5日,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达县景市镇井塘河煤厂。工商注册号x。负责人付健,厂长。本院在执行晏少兵与被执行人达县景市镇井塘河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达县景市镇井塘河煤厂现未生产,申请人晏少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晏少兵撤回对达县景市镇井塘河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正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