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建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执2429号被罚款人:胡建立,住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胡建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建立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胡建立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