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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异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逯兰陈园园与胡宏灵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200号异议人:逯兰,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欢,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全申请人(原告):陈园园,女,1994年11月21日,住重庆市合川区。保全被申请人(被告):胡宏灵,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2017)渝0117民初8154号原告陈园园诉被告胡宏灵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陈园园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执行裁定【(2017)渝0117执保473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胡宏灵名下价值20万元的相应财产,具体执行中,查封了胡宏灵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查封期限三年。异议人逯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逯兰称:请求依法中止或撤销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保47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6日,胡宏灵向重庆市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以下称“争议房屋”)。2016年12月17日,逯兰与胡宏灵签订了争议房屋的买卖合同,争议房屋交付逯兰居住使用,逯兰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其中部分房价款,约定由逯兰向银行帮胡宏灵偿还争议房屋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2017年8月10日,逯兰正在办理争议房屋银行抵押解押手续,法院因为陈园园与胡宏灵离婚纠纷一案,陈园园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争议房屋。陈园园与胡宏灵2016年9月20日结婚,争议房屋是胡宏灵婚前个人财产,陈园园对争议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不应当冻结争议房屋。陈园园称:争议房屋的产权登记人是胡宏灵,与逯兰无关。胡宏灵未答辩。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审理原告陈园园与被告胡宏灵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8月10日,陈园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胡宏灵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并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依据陈园园的申请,当日本院作出财产保全执行裁定【(2017)渝0117执保473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胡宏灵名下价值20万元的相应财产,具体执行中,查封了胡宏灵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8月11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陈园园、胡宏灵告知保全结果。上述事实,有【(2017)渝0117执保47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回执、产权证及档案等证据,载卷佐证。另逯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收条、定金收条、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和转款回执、金辉物业收据,和胡宏灵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据、发票、结婚证等证据,拟证明其在查封前购买了争议房屋,并支付完全部价款,占有使用争议房屋,非其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请求中止或撤销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保47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为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兑现,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审理陈园园与胡宏灵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陈园园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所作出的查封、冻结扣押胡宏灵价值20万元的财产的裁定,具体执行中,查封了胡宏灵名下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应当依法审查案外人是否系财产的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本案查封的争议房屋,产权登记人为胡宏林,并非异议人逯兰,因此逯兰依据买卖合同不能排除保全执行。综上,异议人逯兰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逯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董文峰审判员  尹晓华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