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付青、杜国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付青,杜国平,韩文忠,赵继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青,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源汇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国平,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魏宏献,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文忠,男,汉族,55岁,住漯河市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继生,男,汉族,1955年6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上诉人李付青因与被上诉人杜国平、韩文忠、赵继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付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波、被上诉人杜国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献、被上诉人赵继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韩文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琨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