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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付青、杜国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付青,杜国平,韩文忠,赵继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青,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源汇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国平,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魏宏献,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文忠,男,汉族,55岁,住漯河市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继生,男,汉族,1955年6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上诉人李付青因与被上诉人杜国平、韩文忠、赵继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付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波、被上诉人杜国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献、被上诉人赵继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韩文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琨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