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与天津裕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天津裕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5号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联检服务中心四层4026-15室。法定代表人:张国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泽,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世才,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裕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603、604、605室。法定代表人:蔡勤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丹,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跨世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窦国英,董事长。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裕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1535元,减半收取180767.5元,由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纪申审 判 员 韩 萍人民陪审员 隋庆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底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