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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窦从建、刘小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从建,刘小建,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219号申请人:窦从建,男,1982年9月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刘小建,男,1969年7月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被申请人:刘波,女,1972年10月生,汉族,住住河北省固安县。本院在执行窦从建与刘小建、刘波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小建、刘波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