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立新与马良、刘闯、贾永昌、卢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立新,马良,刘闯,贾永昌,卢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肖立新,女,汉族,1967年1月29日生,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马良,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生,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刘闯,男,汉族,1972年2月6日生,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贾永昌,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卢望,男,汉族,1987年3月3日生,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肖立新与被执行人马良、刘闯、贾永昌、卢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马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肖立新借款人民币36万元,并自2015年4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执行人刘闯、贾永昌、卢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执行人马良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良死亡,被执行人贾永昌、卢望分别给付了175000元,履行完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闯工资和公积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京 孝审判员 刘 红 梅审判员 张 纯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