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茂华与钟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华,钟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787号原告:王茂华,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钟磊,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少郫县犀浦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华诉被告钟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因原告王茂华在交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