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彦鹏与被执行人杜治兴、卫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鹏,杜治兴,卫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彦鹏,男,30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杜治兴,男,53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卫荣花,女,51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彦鹏与被执行人杜治兴、卫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杜治兴、卫荣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