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晓强与韩天顺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强,韩天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韩晓强,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社会科技学院导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信用小区4栋4单元6楼1门。被执行人:韩天顺,男,1952年1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路红旗小区28栋8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韩晓强与韩天顺欠款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韩晓强的债权额为41,050.00元及利息,韩晓强未能提供韩天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韩天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韩天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