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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辖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门峡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门峡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述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峰,该公司法务部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果园乡果园村。法定代表人:魏尽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富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1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市,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原告选择向渑池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李红英审判员 郭相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