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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3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亚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华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3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沈守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亚芹,女,1953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投资人刘树立,该广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亚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王亚芹所有的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并轮后冻结其工资账户。因查封的房屋属唯一住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华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如发现执行人王亚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万平人民陪审员  卞 涛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