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仁富、陈仕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仁富,陈仕兵,周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仁富,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仕兵,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进兰,女,1967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徐仁富申请执行陈仕兵、周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40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此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班 浩审判员 马孟祥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