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祝顶与张祝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祝顶,陆亚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再5号原审原告:张祝顶,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立,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陆亚连,女,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新华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超,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审原告张祝顶与原审被告陆亚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沪0120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犯罪涉嫌,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理中,因发现原审原、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一房二卖,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故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处理(现已立案),同时鉴于上述查明的事实,对原审民事调解应当予以撤销。本案受理费,予以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二、驳回原审原告张祝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菊妹审判员 张明浩审判员 潘肖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嘉怡审判长 陈菊妹审判员 潘肖东审判员 张明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