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阎辉、崔继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辉,崔继银,于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958号申请执行人:阎辉,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崔继银,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于彩玲,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阎辉与被执行人崔继银、于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3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实没钱,现被执行人有套房子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剩下部分案款,到时候可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78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