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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善明与安喜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明,安喜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349号原告:李善明,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安喜岗,男,33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原告李善明与被告安喜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善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善明负担。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