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善明与安喜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明,安喜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349号原告:李善明,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安喜岗,男,33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原告李善明与被告安喜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善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善明负担。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