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云平与被执行人方素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云平,方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文云平。被执行人:方素文。本院在执行文云平与方素文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素文在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素文在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存款7000.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