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四平与龚兴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平,龚兴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杨四平,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神山镇。被执行人龚兴承,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四平与被执行人龚兴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兴承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四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