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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门雨、王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雨,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门雨,女,生于1972年7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慧,女,生于1974年7月1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691号门雨与王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王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产暂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慧应负担的支付货款2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