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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彭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76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成,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祁县,汉族,初中文化,祁县村民。身份证号:。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董国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成及其辩护人董国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被告人彭成虚构其使用学生证可以低价买到手机的事实,骗取其小学同学在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山西工商学院上学的被害人许某的信任,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许某身份证、学生证等个人信息,在人人分期网站分期购买苹果6plus手机一部,分期15期,每期还款411.01元人民币。后彭成将此手机以5000余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2015年8月份,彭成再次联系许某,使用相同方法骗取其信任,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许某身份证、学生证等个人信息,在分期乐网站分期购买苹果6plus手机一部,分期12期,每期还款477元人民币。后彭成将此手机以5000余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2017年3月23日,彭成家属代为退赔了许某的损失,许某对彭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收条、聊天记录、账单信息、订单资料、购物合同、交易清单、谅解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骗取他人钱财11889.1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