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侯奕与李万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奕,李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侯奕,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李万德,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奕与被执行人李万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案外人张建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22执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3日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侯奕与被执行人李万德故意伤害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判后侯奕、李万德均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以(2016)吉01刑终387号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赔偿部分,申请执行人侯奕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吉0122执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万德自2017年始承包农安县万顺乡光辉村42公顷土地的收益,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吉0122执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万德承包的农安县万顺乡光辉村42公顷土地。该42公顷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安县万顺乡光辉村集体所有,被执行人李万德只享有承包经营权。本院认为,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吉0122执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农安县万顺乡光辉村42公顷土地的拍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及相关法律关于集体所有土地不得买卖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吉0122执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延华审 判 员 张显春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