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少年、康玉梅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李某,康某,张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018号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城区乾昌广场16栋11号厅2楼。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总经理。被告:李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康某,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康某、张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张某的起诉。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