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88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某,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某盗窃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适宜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得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岑小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