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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奥利达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奥利达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621号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360号。法定代表人:江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华,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伟,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奥利达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3号3号楼1层101室、102室。法定代表人:陈耀祯。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奥利达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立案。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06元,由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