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187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自贡市加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贡市华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加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李承忠,张芸,郑蔚蔚,张小平,郑宪生,邓昌明,杨玉平,许明清,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87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华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加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被执行人: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李承忠,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张芸,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郑蔚蔚,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张小平,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郑宪生,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邓昌明,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杨玉平,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许明清,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谢华,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承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承忠银行存款525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元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昶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