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恢2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敏与范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敏,范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2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程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范新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敏与被执行人范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新华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范新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