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潘玥、王葳与潘卫民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玥,王葳,潘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玥,女,汉族,1999年5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王葳,女,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潘卫民,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潘玥、王葳与被执行人潘卫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赣012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葳、潘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卫民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股权登记记录,其一车辆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不宜处置,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潘卫民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潘玥、王葳款项14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卫民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3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