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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盖志清与宫贤涛、盖青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志清,宫贤涛,盖青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546号原告:盖志清,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宫贤涛,男,49岁,汉族,住莱阳市。被告:盖青玲,女,50岁,汉族,住莱阳市。原告盖志清与被告宫贤涛、盖青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盖胜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