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盖志清与宫贤涛、盖青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志清,宫贤涛,盖青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546号原告:盖志清,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宫贤涛,男,49岁,汉族,住莱阳市。被告:盖青玲,女,50岁,汉族,住莱阳市。原告盖志清与被告宫贤涛、盖青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盖胜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