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2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和田绿昆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和田绿昆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3221民初89号原告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路669号映像南湖1栋1层商铺4号。法定代表人季玉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建中,新疆瑞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田绿昆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北京西路26号7栋1单元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张巨明,总经理。原告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合电力公司)与被告和田绿昆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昆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合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建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绿昆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融合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绿昆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20000元,赔偿违约金3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0日,和田金戈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绿昆仑公司)因需要给和田县塔瓦库勒乡阿和公路西侧农田拉电线及配套安装立柱、变压器、高压计量、真空开关等线路控制系统一套,用于打井浇灌自行开垦的农田。为此,绿昆仑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供电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1、安装10KV120平方高压绝缘线路约11000米(具体长度以实际测量为主),并配置12米水泥立柱,其间隔距离为60米,每千米造价100000元,共计约1100000元;2、安装50KVA变压器12台(含控制箱及全部启动、安全、连接配件),每台280**元,共计336000元;3、配置安装高压计量、真空开关等线路控制系统一套,造价为20000元;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5天完成施工接火;5、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甲方预付700000元;6、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接火、协助甲方完成与供电部门的用电合同后两日内,甲方再付款700000元;7、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付款,每拖延一天,增付给乙方滞纳金5000元。我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并在当年协助绿昆仑公司与供电部门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及时接通电源验收使用。经过决算,该工程总造价为1820000元,绿昆仑公司只支付我公司700000元,尚欠1120000元。此后,我公司多次追讨,绿昆仑公司一会儿承诺以库尔勒市的三套房产折抵欠款,一会儿说马上一次性付清剩余欠款。但绿昆仑公司均未履行承诺。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被告绿昆仑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融合电力公司(乙方)与和田金戈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绿昆仑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供电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1、按甲方指定区域安装120平方10KV高压绝缘线路约11000米(具体长度以实际测量为主),并配置12米水泥立柱,立柱间距60米,每千米造价100000元,共1100000元;2、按甲方指定地点安装50KVA变压器12台(含控制箱及全部启动、安全、连接配件),每台280**元,共计336000元;3、与原线路接头处配置安装高压计量、真空开关等线路控制系统一套,造价20000元;4、自合同签字之日起25天完成施工接火;5、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甲方预付700000元;6、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接火、协助甲方完成与供电部门的用电合同后两日内,甲方再付款700000元;7、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付款,拖延一天,增付给乙方5000元;8、余56000元为质保金,施工竣工期满一年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融合电力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协助绿昆仑公司与供电部门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及时接通电源验收使用。2013年10月27日,融合电力公司与绿昆仑公司对工程量进行了盘点:10KV线路13800米,1380000元;50KVA变压器15台,42000元;高压计量1套、真空断路器1台、跌落保险17套,20000元,共计1820000元。融合电力公司自认绿昆仑公司支付该公司700000元。上述事实,有供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盘点表以及融合电力公司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绿昆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当庭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融合电力公司与绿昆仑公司(曾用名和田金戈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根据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的统计,能够认定融合电力公司已履行完毕《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自2013年10月27日到现在,已经过三年半,早已超过了一年的质保期。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现融合电力公司要求绿昆仑公司支付工程款,此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付款,拖延一天,增付给乙方5000元”的违约条款,融合电力公司认为该违约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主动将违约金数额降低到未付工程款的30%,本院不持异议。绿昆仑公司应一并支付上述违约金。综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田绿昆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120000元、违约金3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2元,由被告和田绿昆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凯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