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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358号原告: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东段创业中心1号楼327室。法定代表人:周玉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彬,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选,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郭凤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学,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大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杨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淮涛,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豫0502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豫05民终99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6)豫0502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 昉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