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江苏连云港汽车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与刘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316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对原告江苏连云港汽车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与被告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706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中“(2016)苏0706民初3316号”补正为“(2017)苏0706民初3316号”。审判员 周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婷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