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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青岛中嘉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延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嘉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延和,李德考,孙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嘉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唐衍广,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祥,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延和,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李德考,男,汉族,系李延和之父,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孙秋云,女,汉族,系李延和之母,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嘉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延和、李德考、孙秋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费35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30363.5元,申请执行人对超过上述数额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