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龚丽苹与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兆旺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丽苹,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兆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9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丽苹,女,满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平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小区*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孙井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兆旺,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再审申请人龚丽苹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河公司)、宋兆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龚丽苹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在七家岱小学施工中用的木材不是157134元,而是311694元;在台头山社区工程中用的木材不是182440元,而是30520元。2、台头山社区工程由热河公司承包,具体施工人是宋兆旺,且宋兆旺已收到拨款。孙大进不是台头山社区工程的具体施工人,只是热河公司在该项目中的代理人。因此,二审法院将该工程认定为宋兆旺的个人行为是错误的。综上,龚丽苹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热河公司立即支付木材款342214元,宋兆旺承担连带责任;2、被申请人支付诉前财产保全费2790元;3、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的判项为:一、热河公司给付龚丽苹木材款157134元;二、宋兆旺给付龚丽苹木材款185080元,热河公司对其中的18244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热河公司、宋兆旺给付龚丽苹诉前财产保全费2790元。龚丽苹并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即龚丽苹对一审判决是认可的。热河公司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第一项和第三项判项,将第二项判项变更为“宋兆旺给付龚丽苹木材款185080元……”,即仅撤销了一审判决第二项中热河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龚丽苹在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对二审判决中维持一审判决的内容也提起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仅对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变更的部分进行审查,即审查热河公司是否应当对台头山社区工程中的木材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龚丽苹的自认,热河公司在台头山社区工程的代理人为孙大进,具体施工人为宋兆旺。龚丽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宋兆旺向龚丽苹购买木材的行为,取得了热河公司或孙大进的授权。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宋兆旺购买木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热河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龚丽苹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龚丽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鲍立斌审判员 赵国栋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凯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