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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红艳、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艳,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诸葛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艳,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委托代理人:廖善超,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乌石街西侧北楼。法定代表人:李七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葛崇兴,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李红艳与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诸葛崇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诸葛崇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红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39号百业乌石物流配送中心8栋商业楼1、2-5门面。现因申请执行人李红艳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且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诸葛崇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