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阳南湖风景区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邹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515号被执行人李某,地址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邹某,地址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邹某某,地址岳阳楼区。岳阳南湖风景区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南湖风景区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邹某、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楼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邹某、邹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阳南湖风景区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南湖风景区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李某、邹某、邹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南湖风景区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南湖风景区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邹某、邹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南湖风景区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南湖风景区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峰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新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