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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宏华、朱良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宏华,朱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吴宏华,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良才,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吴宏华申请执行朱良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辆在他案中已查封,此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班 浩审判员 马孟祥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